• 筑夢新城????創造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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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來了

                                    發布時間:2022-03-03 19:11 作者:網站管理員 瀏覽:
                                    【字體大?。?a href="javascript:doZoom(20)">大

                                    為助力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稅務部門發布新版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從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涉農產業發展、激發貧困地區創業就業活力、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六個方面,實施了110項推動脫貧攻堅的優惠政策。

                                     


                                    指引明確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等政策,將優化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等政策,將助力貧困地區增強“造血”功能。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不斷加大創業就業政策支持力度,擴大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范圍,加強對失業人員、殘疾人等重點群體或特殊群體就業創業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強了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的內生動力。

                                     

                                    稅收政策通過免稅、減計收入、準備金稅前扣除、簡易計稅等多種方式,以農戶和小微企業為重點對象,鼓勵金融機構和保險、擔保、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扶貧開發的金融支持力度。如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等。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堅持脫貧攻堅與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相結合。

                                     

                                    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政策,廣泛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促進社會力量扶貧更好發揮作用。

                                     

                                     

                                    節選自《支持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 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2.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

                                    【優惠內容】

                                    1.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2. 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

                                     

                                    2.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

                                     

                                    3.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1.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在50%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減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第四條

                                     

                                    4.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5.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1.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1.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1. 適用“優惠內容”第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五條
                                    4.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1.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第三條
                                    2.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1.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1. 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3.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2.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 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 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 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 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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